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日期:2017-12-29 15:33:36  发布人:Kjxy_xsgzc  浏览量:5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生申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学生取消入学资格、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申请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申诉人是提出申诉的学生,被申诉人是做出处理(分)决定的学校。申诉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申诉。

第五条 申诉人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生就同一处理(分)决定,只能向学校提起一次申诉申请。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和保护申诉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代表学校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事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学生申诉的具体处理、协调、通知等工作。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1名,设主任一名,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其他申诉成员组成如下:学生工作处处长、教务处处长、校法律顾问、纪检监察室主任、申诉人相关二级学院负责人2名、辅导员及专任教师代表各1名、学生代表2名(校学生会主席、申诉人所在班级班长);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进行回避;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学生处请示主管校领导予以调整。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在处理学生申诉事宜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徇私舞弊;

()泄露当事人隐私;

()索取、收受贿赂;

()其他影响申诉工作公正性的行为。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在处理学生申诉事宜中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予以解聘,并依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确定学生申诉处理工作重大事项和有关工作,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和学生申诉工作具体情况,提出修订完善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等。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对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学生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能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可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5日内,向申诉处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诉的,申诉处理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学生书面申诉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申诉人姓名、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二级学院、班级、学号等);

()申诉事项、理由和要求及相关证据;

()本人签名;

()提交申诉日期;

()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三条 学生在向申诉处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申请的同时,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处分决定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相关证据材料。

委托代理人(须直系亲属)参加申诉的,需要同时提交由申诉人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办公室接到申诉人的申诉材料后,应当对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超过规定申诉期限的;

()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

()申诉人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已经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五条 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材料需要补正的,申诉处理办公室可以告知申诉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补正。

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补正申诉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申诉处理期限。

第十六条 申诉人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

申诉人一经撤诉,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应满足第十二、十三条之规定,申诉材料不齐备者申诉处理办公室限期整改,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办公室可以申请其回避,并报主任决定。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与本案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

()存在其它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关系的情形。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因回避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申诉处理工作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重新指定人员。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申诉人的申诉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并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审查申诉人的处理(分)是否合法与适当;

()提出申诉审查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案件的审查原则上以不公开的书面形式进行。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向申诉人进行询问或者调查取证的,申诉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批量处分(理)违纪的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在申诉日结束后10日内进行集中复查,单个处分(理)学生按第十八条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应当按照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在申诉过程中,申诉人受到的处分(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的。


第五章 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学校的处理(分)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和处理的程序等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如下:

()认为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做出维持申诉人的处理(分)决定;

()认为处理(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依据错误或者在处理程序上有错误,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将处理意见提交做出原处理意见的相关职能部门或学校有关会议重新研究决定;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做出最终决定,申诉人不得再次提出申诉;

()对申诉人的处理(分)决定予以变更,但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分)。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申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申诉人处理(分)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复查结论;

()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送交申诉人,申诉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送交回证上签收。

如申诉人对复查处理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交回证上写明。

如申诉人拒绝签字,则由申诉处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送交回证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如申诉人下落不明,以公告方式送交。公告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交。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申诉处理决定结论自送交申诉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申诉人在申诉被受理后就同一申请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终止审查工作,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与本办法不同之原《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暂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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