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含五年制四、五年级)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监察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校的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评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主任任学生资助评定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的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细则。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分为1-3等,一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400元,二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三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2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思想品德考核测评为良好以上;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学校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已被学校认定为贫困生。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参评助学金: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者;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不是用在学习方面者;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者;
4.经常外出旅游者;
5.擅自在外租房居住者;
6.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和娱乐场所者;
7.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8.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9.在校期间违犯校纪校规,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或达到处分程度者;
10.经学生会或班级确认参加集体活动不积极者(学校补充规定);
11.有考试舞弊严重违纪行为者;
12.经核查确认晚上10:30前晚归达三次或外宿一次者;
13.参与不健康活动,有其他违纪或不诚实守信者;
14.恶意欠缴学费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名额分配。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国家助学金名额。一等助学金获得者必须为特别困难学生,二等、三等助学金获得者必须为困难和一般困难学生。
第九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向各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班级推荐、评议。由班级辅导员(兼职辅导员)指导班委会和组织全体同学评议产生班级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在全班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向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评选。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并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生资助评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评定办公室认真复查各二级学院上报结果,将复查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再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贫困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和原则,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七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审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第十八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资助的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第十九条 留、降级学生在留、降级期间,休、停学学生在休、停学期间均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