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修 订)
日期:2023-11-17 16:05:55  发布人:Kjxy_xsgzc  浏览量:1444


   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创造文明的校园环境 ,维护学校区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校《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对违反校纪的学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条   对有反动言论和行为,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理者,视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属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而宣判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肇事、打人、打群架斗殴、作伪证和私藏及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打人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伤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伤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寻衅报复打人者:

(1)未伤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致他人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从重处分。

(三)策划或为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

1.凡策划或为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经发现制止而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凡邀请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邀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

1.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并参与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虽未参与但知道打人或打群架事件,不向学校组织报告,而擅自找有关各方私下了结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为打架提供凶器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凶器在校园内威胁他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藏、携带公安部门管制的刀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伤重:

1.经法医或公安部门委托的医院鉴定,确定为轻伤或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损伤程度尚不足请法医鉴定(若法医鉴定则为轻伤以下),但属下列损伤之一者:

(1)头颈部、面部创口累计长度3厘米以上,深度1厘米以上;

(2)视力减退1.0以上,且短期不能恢复;

(3)肢体严重粉碎性骨折;

(4)经医院抢救仍昏迷24小时以上。

3.根据受伤者伤情,经有关部门确认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错误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对侮辱、殴打教职员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第四条中有关款项 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十二)由打人或打群架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若责任者为两人以上,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份额。

(十三)因双方矛盾发生打架或打群架,又拒不报告学校,参与打架者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双方继续纠集人员打复架,参与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多次偷盗,累积金额达1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作案的 ,作案总价值由参与作案者均分,按本条(一)、(二)、(三)款所列处分加重一级处罚。

(五)虽未窃得财物,但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盗窃作案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及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参与分赃,按照本条(一)、(二)、(三)、(四)款处理。

(九)伪造、涂改证件或假冒身份进行诈骗者,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证套购火车票、套借书刊器材者:

1.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第五条和本条中相关款 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第七条    赌博、酗酒、吸食(贩卖)毒品、非法贷款、非法使用计算机者 ,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赌博者

1.情节轻微,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3.自己未参与赌博但给他人提供聚赌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者

1.自习、学习时间在宿舍内饮酒,或在宿舍外饮酒猜拳行令、大声喧哗,又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2.酗酒滋事,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因酗酒滋事而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三)吸食(贩卖)毒品、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电子图书和音像制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期间不得参与或组织任何形式的校园贷款、小额贷款等,未经家长同 意参与贷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网络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学生不得发放借贷广告和开展网络借贷和高利息信用贷款活动;违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不能使用贴吧、个人空间等网络形式,传播、损害学校形象、声誉等,违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违反国家网络安全管理条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如有违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害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害价值在2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4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严禁私自下河游泳; 私自下水游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游泳,酿成他人死亡等重大责任事故者,由本人和家庭承担一切后果 ,组织游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违章用电严重,经教育不改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及道德败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虽未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但举止猥亵,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男、女学生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如发生异性留宿情况,该寝室的其他学生必须向相关管理人员举报,未及时举报,则该寝室的其他学生一律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除犯本条所列之外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按第四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旷课一天,无论何种课程,一律按每天六课时计算),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园从事以个人盈利为目的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又不听劝阻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已安排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却擅自到校外租房居住,经教育拒不搬回校内学生宿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在宿舍或其他场所传播禁止出版的淫秽书刊、录像、图片、色情网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介绍或参与“三陪”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或组织卖淫、嫖娼或收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凡在学习、自习时间私自到校外娱乐场所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按公寓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值勤,不服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1.从窗口、走廊向下扔明火,砸酒瓶、砖块、丢纸屑、泼水、饮酒及其他故意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学校晚归检查中,晚归三次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外宿一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上课、自习、就寝时间在校园、寝室无故大声吼叫、高声喧哗、敲锣打鼓、吹拉弹唱或高声播放收录机、燃放鞭炮者,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上课、自习时间打扑克、下棋、不听劝告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没收扑克、棋类物品;在宿舍及各娱乐游戏活动中进行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在桌椅、墙壁等公共场所乱画乱刻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凡在校园内张贴非法广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凡故意撕毁所张贴的“通知”、“通报”、“布告”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严禁穿拖鞋、背心及带食品袋进入教室、图书馆、微机房、实验、实习等场所,严禁在公共场地吸烟,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在学生公寓喂养宠物、私拉乱接电源和网线,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于浏览不健康网站和游戏程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9.对于卫生不合格寝室全体人员,第一次教育、整改,第二次进行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警告处分。

10.凡受通报批评三次以上(含三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1.严禁参与网络诈骗和传销组织等违法犯罪活动,经公安机关查实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12.在考试过程中,如有夹带纸条,交换试卷、相互抄袭等舞弊行为,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学生态度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第四条给予处分,或按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纪行为涉及本条例两条及两条以上者,按相关条款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再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按有关条款可给处分的最高一级或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恶劣者。

(二)在本校已受过处分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不得参与各类评优表彰和奖励;解除处分后,学生可获得各类评优表彰和奖励资格。

以上处分条例未列之处,按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条例或国家、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分管理权限、处分书送达方式、申诉。

1.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各二级学院决定,报学生处备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二级学院提交材料给学生处;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2.学生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它必要内容。

3.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必须送交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校园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处分的解除。

1.解除处分的权限。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并公示,报学生处备案;留校察看的处分解除由各二级学院上报相关材料,学生处审核、审定通过后公示。

2.解除处分的条件。学生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满6个月,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满12个月以上;对其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提交书面思想汇报一份;学生受处分后,在志愿服务、学校发展、各级各类比赛竞赛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由各二级学院认定并提交相关证明后可提前解除处分(不得多于规定处分期限的一半)。

3.解除处分的程序。由本人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二级学院专职副书记审核、党总支书记同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公示、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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