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日期:2017-12-29 15:31:22  发布人:Kjxy_xsgzc  浏览量:2249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年第4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和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学校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心理素质。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得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分制实行的范围为2013年及以后入学的普通高职学生,学制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

第八条  凡能按照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2年。

第九条  凡在3年基本学习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或因休学、辅修而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允许延期完成学业,但在校累计学习时间不超过5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含休学)。

第十条  学生获得学籍并取得第一学期规定的学分以后的学习期间,可以申请休学,但应遵守延期毕业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凡经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学生在入学报到时,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父母所在地单位证明,请假需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4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组织对学生进行健康复查,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2003年教育部与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权利。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缴费、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学籍管理部门)申请暂缓注册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能超过4周。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注册时,由二级学院按专业编入相应的班级。班级名称由专业简称加4位阿拉伯数字(或3位为阿拉伯数字加1位英文大写字母)组成。

专业简称由教务处统一规定。

4位阿拉伯数字(或3位阿拉伯数字加1位英文大写字母)的含义是:左起第1位代表学制,2代表两年制或一点五年制,3代表三年制,4代表四年制,5代表五年制;第23位代表入学年份,用新生入学年份的后两位数字表示;第四位代表班级序号,同专业的班级用1~9按顺序编排,若同一专业同一年级的班级数超过9个时,则用26个大写英文字母接续编排。

第十六条  新生报到注册后,由教务处统一编制学号。学号编制方法如下:

入学年份(2位)+学院编码(2位)+专业代码(2位)+班级编码(2位)+学号(4位),学号一经编定,将作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唯一学籍身份代号,任何人无权更改。  

第五章 考 勤

第十七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迟到或早退三次算旷课1节。

教师将严格执行《湖南科技职业技术学校课堂管理规定》,坚持点名制度,对学生进行考勤,在《教学日志》上进行认真登记,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

学生旷课时间,无论何种课程,一律按每天6个学时计算。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公益劳动、活动和参加会议等都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必须请假,并有请假条,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参加者,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病假必须有学校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病重、病危、病故)需要请假时,应由本人写请假条,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所有事假须提前申请、审批。

病事假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天以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的事假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系部审批;3天以上1周以内的事假有学生处审批;1周以上报主管校长审批。

学生必须按准假日期按时返校,返校后按规定逐级销假。凡未销假者,按旷课论处。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的(包括开学后不能按时返校的),必须事先信函或电报请假。返校时,事假需要乡或街道办事处以上单位的证明,病假需要县以上医院证明,按请假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否则超假天数按旷课论处。

请病假时间累计超过本学期的三分之一者,应令其休学。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的规定(此规定按教育司[2005]22号制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二级学院院长同意后,经招生办、教务处审批,交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一年级学生转专业可以在本校专业范围内选择;毕业学年学生不能转专业;其他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国家控制专业;订单式专业学生转专业必须征得订单单位的同意。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要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一般只在学期末申请。

第二十二条  校学生转学,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两校同意,由本校报省教育厅。省内转学的,由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所在地公安部门。外校学生转入我校,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校同意后出具转学函,由转出学校按相应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委托培养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应在学校最长学籍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1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一般为6周)的;

(二)根据考勤,1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自主创业需要休学的;

(四)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但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开学后两周内不来校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示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经辅导员审核,二级学院负责人批准,报分管学籍的领导审批后,方可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视情节予以退学或开除;

(四)休学学生复学时,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转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就读;

(五)学生复学时,按照转入专业、班级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均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八章  退学警示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按学期对学生获得的学分进行统计,学生每学期结束后(不包括休学和保留学籍)应至少获得15学分,当前学期未获得足够学分的,学生可在后续学期选择重修未合格课程,重修获得的学分计入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所在学期。每学期结束后,学校将统计学生所有学期(不包括休学和保留学籍)获得的学分数(含重修获得学分),对未达到每学期15学分(非平均统计)的学生予以退学警示。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因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受到两次退学警示的;

(二)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休学),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规定学习年限6年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无故旷课达到60课时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不属于记录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上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对退学学生,学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内发布公告,公告五日后即视为送交。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向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由学发给退学证明;

(三)对退学学生,学校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修满36个学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所交当期学费不予退还,并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六条  学校通过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受理学生代表提案,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建立校长信箱、校长接待日、校务公开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遵守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住宿,不准学生擅自在校外租住。学生应当遵守《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总则》以及《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宿舍日常管理规定》。学生需要走读的,按学校《湖南科技职业学院走读学生管理规定》办理走读手续。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也可推荐参加有关部门或上一级组织的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实体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毕业设计,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买卖论文、毕业设计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一条  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书面通知学生或其代理人,学生或其代理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可在五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申请,学校根据申请确定听取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并通知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签收并寄发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或其监护人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利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其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申诉。具体参见《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顺延申诉时限。

第五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获得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达到所学专业规定的等级要求,并获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毕业标准所要求的证书,才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规定毕业的最低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2,可提前一年提出申请,经系初审,教务处复审,主管校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2年。

第六十四条  对提前毕业的学生,可有如下选择:

(一)条件允许时可提前就业;

(二)可选读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其他专业、系列选修课学习等。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可以通过重修、自学等方式继续完成学业,经重修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后可颁发毕业证书,重修后仍不及格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八条  学满2学年且达到规定学分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九条  对于未达到2学年者,出具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或者证明。

第七十条 凡毕业实习和设计(或论文)不及格者,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规定修业年限内回校重修设计(或论文),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在学籍管理部门办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颁发学历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在学籍管理方面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入学的普通高职学生,其他高职类学生(含成人教育)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六条  2016年及以前入学的普通高职学生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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